李啸,浙江省台州市环境保护局原副局长,2008年11月24日被法院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法院经审理查明,1998年至2008年4月,李啸利用职务便利,在多家公司的进口废物指标审批、技改项目审批、排放污染物许可证审批等方面给予关照,先后20多次非法收受这些公司相关人员所送财物共计58万元。案发后,李啸向检察机关退缴了赃款50余万元。
在1998年至2008年期间,我与应某等人多次进行了不正当的经济交往,这实际是我在利用担任台州市环保局副局长的职务便利,利用党和人民赋予我的环境监察、项目审批、固体废物进出口指标审批权帮助企业获取经济利益,大肆收取企业的财物。
羡慕大老板们的奢侈生活
导致我滑入犯罪深渊不可自拔的原因是多方面的,首先是我的世界观没有真正树立好。作为一名领导干部,我没有弄清楚该怎样正确行使自己手中握有的权力,并把党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忘得一干二净,结果使手中的权力成为我拿来为少数不法企业主和自己谋取私利的工具。
第二是我长期以来只重视业务学习,而轻视党纪知识和法律知识的学习。即便参加学习党和政府的有关规定,也把它当成一种任务、一种形式,没有触及灵魂,没有使自己的言行在正确的思想指导下进行。
第三是追求金钱,贪得无厌。我长期从事环保工作,打交道的都是一些大老板等有钱人,他们穿名牌、住豪宅、坐高档轿车,用的都是奢侈品,刚开始我对他们那种灯红酒绿的生活很厌恶,可时间一长,渐渐地习惯了,后来变得有点羡慕他们。和大老板们交往久了,我逐步将自己推上金钱至上、为钱而工作的道路,拼命积累资金,拜金主义到了不可自拔的地步。
第四是不遵守党纪国法。环保局是一个执法单位,我作为一名环保局的领导干部,理应是公正执法的模范和先锋,而我却放松了对监管对象的严格监管,以致将与他们的不正当经济交往代替了执法和被执法的关系,只要与我关系好、有金钱往来,我就把党纪国法抛在脑后。
第五是缺乏自省。认为自己长期担任领导职务,工作能力比较强,不管出什么事情自己都可以掌控,于是渐渐变得骄傲自大,平时喜欢听领导表扬的话、同事们赞赏的话和下属奉承的话。再加上自己的周围缺少诤友,我又不经常反省检讨自己,对自己的一些过错言行没及时纠正,结果导致自己在犯罪的道路上越走越远。
受贿是个渐变的过程
世上没有卖后悔药的,我走到今天这一步完全是自己自作自受,是对党和人民的背叛和犯罪。党把我从一个无知的青少年培养成一个正处级领导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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