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日前发布第一批执纪执法指导性案例(具体案例附后)。此次发布的案例,聚焦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典型问题,针对实践中存在的性质认定、条规适用、处理处分不精准不恰当等问题,阐释执纪执法要旨、政策策略把握、定性量纪理由、纪法条规适用等内容,持续释放整治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问题“越往后越严”的强烈信号。
据介绍,为深入贯彻落实十九届中央纪委五次全会精神和中央纪委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案件审理工作的意见》等规定,精准有效开展对下业务指导,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案件审理室建立了执纪执法指导性案例制度。今后,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在办理同类案件、处理同类问题时,应当参照指导性案例。
编者按
为深入贯彻落实十九届中央纪委五次全会精神和中央纪委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案件审理工作的意见》等规定,精准有效开展对下业务指导,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案件审理室建立了执纪执法指导性案例制度。今后,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在办理同类案件、处理同类问题时,应当参照指导性案例。
此次发布的案例,聚焦于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典型问题,针对实践中存在的性质认定、条规适用、处理处分不精准不恰当等问题,分析了形式主义、官僚主义问题的表现及特征、不同性质的涉案财物处置、退休后接受此前管理服务对象的宴请等基层实践中比较关注的问题,阐释了执纪执法要旨、政策策略把握、定性量纪理由、纪法条规适用等内容,持续释放出整治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问题“越往后越严”的强烈信号。
下一步,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准确把握案例的指导精神,切实发挥指导性案例作用。
贺某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中搞形式主义、官僚主义问题案
(2021年指导性案例第1号,总第1号)
【关键词】
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形式主义、官僚主义;工作纪律
【执纪执法要点】
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与党的优良传统、优良作风背道而驰,为广大干部群众所深恶痛绝。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就坚决整治形式主义、官僚主义问题作出重要指示批示,强调纠正“四风”不能止步,作风建设永远在路上。2018年9月和2019年6月,中央纪委办公厅先后印发《关于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集中整治形式主义、官僚主义的工作意见》和《关于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批示精神深入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的工作意见》;2019年6月,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案件审理室专门发出通知,要求在审理报告、处分决定等审理文书中,将形式主义、官僚主义问题在“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问题中单列表述并处理到位;2021年1月,十九届中央纪委五次全会再次明确提出,要“深化整治形式主义、官僚主义顽瘴痼疾,让求真务实、清正廉洁的新风正气不断充盈”。今年是“十四五”规划开局之年,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必须锲而不舍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针对形式主义、官僚主义问题精准施治,持续释放坚定不移全面从严治党、驰而不息治“四风”树新风的强烈信号,为“十四五”开局起步提供有效保障。
工作中,对于已经造成不良影响和严重后果的形式主义、官僚主义问题,《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均作出了明确的惩戒性规定;对于虽未造成不良影响和严重后果的其他各种形式主义、官僚主义问题,也必须站在讲政治的高度,运用“第一种形态”,做到抓早抓小、防微杜渐。
【基本案情及处理结果】
贺某,中共党员,某县国有农场主要负责人。2020年2月,该县为防控新冠肺炎疫情,给各单位配发了电子测温计、消毒物品等防疫物资,要求安排专人对进出人员和车辆逐一进行查证、测温和登记,对公共区域定期进行消杀,并向单位职工及时下发防疫物资。此后,贺某召开会议传达了相关要求,派人领取了防疫物资、制作了进出人员和车辆登记表,并安排2名同志在门岗处值守。贺某认为上述工作已经落实了疫情防控要求,遂不再过问具体落实情况,也未对疫情防控工作实际开展情况进行检查。2月20日晚7时前后,该县纪委监委疫情防控监督检查组在实地检查中发现,该农场存在门岗处值守人员脱岗、未在门岗处配备电子测温计和消毒防疫物品、未按规定对人员和车辆进出情况进行检查登记、带班领导对疫情防控工作要求不了解等问题,随即要求进行整改。2月21日,贺某在未认真核实整改情况、也未进行集体研究的情况下,直接签批并向县纪委监委监督检查组报送了《整改报告》,称存在问题已全部整改到位。2月26日下午5时前后,监督检查组再次进行实地检查,发现该农场仍然存在未对出入车辆和人员进行检查登记、电子测温计存放在储藏室、门岗处无人值守等问题,导致疫情防控工作存在严重隐患。5月16日,该县纪委经审查,认定贺某作为农场主要负责人,对疫情防控工作仅作一般性安排,未及时督促抓好落实,工作浮在表面、流于形式,造成不良影响和严重隐患,应负主要领导责任,决定给予其党内警告处分。
【指导意义】
1.关于本案处理过程中两种分歧意见的辨析认定是否属于形式主义、官僚主义行为,必须要准确把握其实质。在本案处理过程中,形成了如下两种不同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贺某作为农场主要负责人,工作中不负责任,疏于管理,贯彻执行、检查督促落实上级决策部署不力,导致疫情防控工作出现严重隐患,应认定为违反工作纪律。
第二种意见认为,贺某作为农场主要负责人,虽然召开会议传达了工作要求、领取了防疫物资、制作了登记表并安排了值守人员,但仅仅是以会议落实会议、以文件落实文件,在实际工作中没有见诸行动,防疫物资未按规定保管使用,所谓的登记表、值守人员和防控措施也都是流于形式,是用形式上的“表面文章”代替扎扎实实的落实,造成严重隐患,应认定为形式主义、官僚主义。
经分析,我们同意第二种意见。形式主义、官僚主义的特点是“虚”“浮”,不实事求是。从本案所表现出来的现象看,贺某确实存在不正确履行职责的问题;但究其问题本质,则是不担当不作为,工作作风漂浮、不严不实,暴露出贺某政绩观错位、责任心缺失、满足于做表面文章等突出问题,是形式主义、官僚主义问题的典型表现。
2.关于精准认定形式主义、官僚主义的问题
习近平总书记深刻指出:“形式主义背后是功利主义、实用主义作祟,政绩观错位、责任心缺失,只想当官不想干事,只想出彩不想担责,满足于做表面文章,重显绩不重潜绩,重包装不重实效。官僚主义背后是官本位思想,价值观走偏、权力观扭曲,盲目依赖个人经验和主观判断,严重脱离实际、脱离群众。”我们在认定形式主义、官僚主义问题时,要深入学习领悟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善于透过现象,抓住问题本质。
实践中,除《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二条列举的情形属于形式主义、官僚主义问题的典型表现形式外,《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五十条、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百三十三条等条款列举的情形,只要符合形式主义、官僚主义问题的本质特征,均可认定为形式主义、官僚主义。
需要指出的是,一般情况下,如果将违反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等问题认定为形式主义、官僚主义,应该在纪检监察文书的“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问题中予以单列表述。但如果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五十条的规定,将某一问题认定为违反政治纪律,则不宜重复认定为“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但在汇总“查处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问题”统计数据时,仍应纳入形式主义、官僚主义问题予以统计。
【相关条款】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2018年8月18日)
第一百二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严重不良影响,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贯彻党中央决策部署只表态不落实的;
(二)热衷于搞舆论造势、浮在表面的;
(三)单纯以会议贯彻会议、以文件落实文件,在实际工作中不见诸行动的;
(四)工作中有其他形式主义、官僚主义行为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2020年6月20日)
第三十九条第(三)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较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情节严重的,予以开除:
(三)工作中有形式主义、官僚主义行为的。
夏某违规操办其子婚庆事宜案
(2021年指导性案例第2号,总第2号)
【关键词】
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违规操办婚丧喜庆事宜;借机敛财;涉案财物处置
【执纪执法要点】
受长期以来形成的历史文化和社会现实等因素影响,在婚丧喜庆之际宴请宾朋,已成为司空见惯的“习惯”和“风气”。实践中,《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并没有“一刀切”地禁止党员干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但一些党员干部却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违规操办婚丧喜庆事宜。这类行为容易损害党员干部形象,败坏社会风气,必须保持严的主基调,坚持露头就打,对同时存在借机敛财行为的要从重或者加重处分。在认定和处理此类问题时,既要依据相关规定认定是否存在“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和“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并依纪依法对违纪违法所得作出精准处置;又要注意把握执纪执法尺度,明确释放“越往后越严”的强烈信号;还要注意参照当地经济发展水平、民众风俗习惯以及单位同事、周边群众的认知和评价等因素,作出综合分析判断。同时,要重视通过党员干部特别是党员领导干部以身作则、率先垂范,在全面实施乡村振兴战略中,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上切实推进移风易俗、建设文明乡风,不断改善农民精神风貌,提高乡村社会文明程度。
【基本案情及处理结果】
夏某,中共党员,某乡副乡长。2020年9月,夏某在其子结婚时,邀请该乡政府5名下属参加婚宴,收受该5名下属所送礼金2.5万元。经查,夏某与上述5名下属没有礼尚往来。同时,夏某还邀请25名亲属参加婚宴,收取礼金3万元。夏某受到党内严重警告、政务记大过处分,违规收受的礼金2.5万元被收缴。
【指导意义】
1.关于夏某操办其子婚庆事宜是否构成“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的认定问题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九十一条所规定的“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既包括利用本人职务上主管、负责、承办某项公共事务的职权,也包括利用职务上有隶属、制约关系的其他人员的职权,以及行为人与被其利用的人员之间在职务上虽然没有隶属、制约关系,但是行为人利用了本人职权或者地位产生的影响和一定的工作联系。判断是否属于“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一般来说,应审查核实党员干部是否使用本单位或者下属单位、管理服务对象、业务联系单位的财物、场地、交通工具等物资,是否邀请本单位或者下属单位、管理服务对象、业务联系单位的人员参加,等等。在本案中,夏某作为副乡长,邀请与其没有礼尚往来的5名下属参加其子婚宴并收受礼金2.5万元,可以认定为“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操办婚庆事宜。需要指出的是,夏某还邀请了部分亲属参加婚宴,经审查核实,这些人和夏某之间不存在职务上的隶属、制约关系,不是其管理服务对象,所送礼金数额也没有明显超出正常的礼尚往来水平,对于这部分情节不宜认定为违纪违法。
2.关于涉案财物的处置问题
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四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在追究党纪责任时,处置涉案财物的主要方式为“收缴”和“责令退赔”;在追究监察责任时,处置涉案财物的主要方式为“没收”、“追缴”和“责令退赔”。其中,追究党纪责任时对违纪所得予以“收缴”,相当于追究监察责任时对违法所得予以“没收”和“追缴”,通常针对的是实施违纪违法行为所获得的财物及其孳息收益。具体而言,一是“没收”是指将违纪违法所得财物强制收归国有,没收的财物一律上缴国库。二是“追缴”是指将违纪违法所得财物予以追回,追缴的财物退回原所有人或原持有人,依法不应退回的则上缴国库。三是“责令退赔”通常针对的是违反规定挥霍浪费国有资产,如公款吃喝、公款旅游以及违反规定乱罚款、乱收费获得的财物等,责令被审查调查人将违纪违法所得的财物予以归还,财物已经被消耗、毁损的,应当用与之价值相当的财物予以赔偿;责令退赔的财物直接退赔原所有人或原持有人,无法退赔的上缴国库。
本案中,纪检监察机关依纪依法收缴了夏某违规收受5名乡干部所送礼金2.5万元。但在实践中,我们发现仍有一些纪检监察机关在涉案财物处置上存在问题。比如,2021年4月,某省纪委监委公开通报的某副县长借其子结婚之机敛财问题的材料显示,该副县长在为其子举办婚礼时,宴请该县部分单位公职人员并违规收受礼金。纪检监察机关在认定该副县长的行为违纪违法后,并未收缴其违纪违法所得,而是要求其将违规收受的礼金全部予以退还。这反映出在当前的执纪执法工作中,对于涉案财物处置还不够精准,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应对此引起重视。
3.关于执纪尺度的把握问题
违规操办婚丧喜庆事宜是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的突出表现之一,党的十八大以来各级纪检监察机关严肃查处此类违纪行为,取得了显著成效。但由于受传统习俗等各种因素的影响,个别党员干部依然心存侥幸、知错犯错、知纪违纪,导致此类问题仍然较为突出,而且出现了化整为零多次操办、“退居幕后”遥控办或者表面循规蹈矩、私下广发通知,“暗度陈仓”违规办等各种隐形变异现象。实践中,有的地方对于到现在仍不收敛、不收手的,根据具体事实、性质和情节,不再仅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而是作出了免职处理,有的还直接给予党纪政务重处分。上述处理方式有纪法依据。比如,《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九十一条明确规定,对于此类违纪行为,情节严重的应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有借机敛财或者其他侵犯国家、集体和人民利益行为的,从重或加重处分,直至开除党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三十三条明确规定,对于此类违法行为,情节较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情节严重的,予以开除。据此,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始终坚持严的主基调,对顶风违纪、屡教不改、情节恶劣的依纪依法作为“情节严重”的情形给予党纪政务处分或者从重、加重处理,并可以依照规定同时对其采取调整职务、免职等组织处理措施,点名道姓通报曝光,不断释放出整治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问题“越往后越严”的强烈信号,发挥执纪执法工作的警示震慑作用。
【相关条款】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2018年8月18日)
第四条 党的纪律处分工作应当坚持以下原则:
(一)坚持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加强对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的教育、管理和监督,把纪律挺在前面,注重抓早抓小、防微杜渐。
(二)党纪面前一律平等。对违犯党纪的党组织和党员必须严肃、公正执行纪律,党内不允许有任何不受纪律约束的党组织和党员。
(三)实事求是。对党组织和党员违犯党纪的行为,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以党章、其他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法规为准绳,准确认定违纪性质,区别不同情况,恰当予以处理。
(四)民主集中制。实施党纪处分,应当按照规定程序经党组织集体讨论决定,不允许任何个人或者少数人擅自决定和批准。上级党组织对违犯党纪的党组织和党员作出的处理决定,下级党组织必须执行。
(五)惩前毖后、治病救人。处理违犯党纪的党组织和党员,应当实行惩戒与教育相结合,做到宽严相济。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一)强迫、唆使他人违纪的;
(二)拒不上交或者退赔违纪所得的;
(三)违纪受处分后又因故意违纪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
(四)违纪受到党纪处分后,又被发现其受处分前的违纪行为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
(五)本条例另有规定的。
第四十条第一款 对于违纪行为所获得的经济利益,应当收缴或者责令退赔。
第九十一条 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操办婚丧喜庆事宜,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借机敛财或者有其他侵犯国家、集体和人民利益行为的,从重或者加重处分,直至开除党籍。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2020年6月20日)
第四条 给予公职人员政务处分,坚持党管干部原则,集体讨论决定;坚持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给予的政务处分与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危害程度相当;坚持惩戒与教育相结合,宽严相济。
第十三条 公职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给予政务处分:
(一)在政务处分期内再次故意违法,应当受到政务处分的;
(二)阻止他人检举、提供证据的;
(三)串供或者伪造、隐匿、毁灭证据的;
(四)包庇同案人员的;
(五)胁迫、唆使他人实施违法行为的;
(六)拒不上交或者退赔违法所得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从重情节。
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公职人员违法取得的财物和用于违法行为的本人财物,除依法应当由其他机关没收、追缴或者责令退赔的,由监察机关没收、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应当退还原所有人或者原持有人的,依法予以退还;属于国家财产或者不应当退还以及无法退还的,上缴国库。
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较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情节严重的,予以开除:
(二)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本人或者他人谋取私利的。
王某组织公款吃喝并违规接受宴请案
(2021年指导性案例第3号,总第3号)
【关键词】
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公款吃喝;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涉案财物处置
【执纪执法要点】
公款吃喝、违规接受宴请等行为除浪费国家资财或者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外,还严重破坏党风政风和社会风气,损害党和政府的形象。实践中我们发现,有的党员干部虚列开支公款报销违规吃喝费用,这是典型的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隐形变异问题,性质恶劣,应加大查处力度,予以严肃处理。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提高发现问题的能力,加大惩处力度,将严肃处理违规吃喝问题作为纠“四风”、树新风的重点,扭住不放、露头就打,严防反弹回潮、死灰复燃。在涉案财物处置上,则要注重区分不同情况,作出精准处置。
【基本案情及处理结果】
王某,中共党员,某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局长。2021年2月19日晚,王某召集本单位5名干部在该县某酒店聚餐,要求按照人均1000元的标准安排餐饮,所花费的6000元以公车加油费、维护保养费等名目列入该局“三公”经费中予以报销。3月21日晚,王某在该县房地产开发商张某经营的日本料理店接受宴请,享受每人定价1888元的套餐。王某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被责令退赔公款吃喝费用1000元,被收缴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费用1888元。同时,参加公款吃喝的其他5名干部受到了批评教育,并被责令退赔相关费用5000元。
【指导意义】
1.关于王某违规吃喝行为的性质认定和处理
本案中,王某的违规吃喝问题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王某“违反有关规定组织、参加用公款支付的宴请”;二是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王某“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实践中,对于这两个问题都应认定为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在涉案财物处置上,纪检监察机关根据具体案情,在准确认定王某应负担的公款吃喝费用和接受私营企业主宴请时所对应的餐饮费用的基础上,责令王某退赔公款吃喝的相关费用1000元,收缴王某接受私营企业主宴请的费用1888元;同时,参加公款吃喝的其他5名干部受到了批评教育,并被责令退赔相关费用。上述处理区分了党员领导干部和普通党员干部在违规吃喝问题中的责任大小,对王某作为党员领导干部的处理力度更重,既体现了执纪工作的精准性,又对其他5名干部起到了教育警示作用,取得了较好的执纪效果。
2.关于违规吃喝问题中的涉案财物处置
涉案财物处置事关案件质量和处理效果,必须严格依规依纪依法作出精准处置。实践中,纪检监察机关在处理违规吃喝问题的涉案财物时,经常会遇到一些更为复杂的情形,应坚持实事求是原则,区分具体情况,作出精准处置。
一是对于“违反有关规定组织、参加用公款支付的宴请”问题,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对于公款吃喝行为,无论组织者还是参加者,都构成违纪。以本案为例,王某和其他5名干部都被责令退赔了相关费用。实践中,纪检监察机关应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全面审查餐饮清单、报销凭证等书证,并结合相关人员的交代,准确认定参加宴请者所应负担的费用,并依规依纪责令其退赔相关费用。需要指出的是,对于《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零三条规定的“用公款购买赠送或者发放礼品、消费卡(券)等”的问题,或者收受公款购买的礼品、消费卡(券)等的问题,经查证属实后,应按规定责令本单位接受礼品、消费卡(券)等的党员干部予以清退或者折价退赔,对于本单位之外的党员干部收受礼品、消费卡(券)等的应按规定予以清退或者收缴。
二是对于“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问题,如果接受的是公款支付的宴请,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关于“一个违纪行为同时触犯本条例两个以上(含两个)条款的,依照处分较重的条款定性处理”的规定,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予以定性处理。如果接受的是私营企业主、下属等管理服务对象个人支付费用的宴请,且能准确认定被审查人所对应的宴请费用,则应依规依纪予以收缴。同时,对于因时间久远、书证缺失或仅有相关人员交代等原因无法准确区分餐饮费用、且被审查人自愿主动上交相关餐饮费用的情形,实践中可按主动登记上交处理。
【相关条款】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2018年8月18日)
第四十条第一款 对于违纪行为所获得的经济利益,应当收缴或者责令退赔。
第九十二条 接受、提供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或者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安排,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一百零三条 违反有关规定组织、参加用公款支付的宴请、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或者用公款购买赠送或者发放礼品、消费卡(券)等,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2020年6月20日)
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公职人员违法取得的财物和用于违法行为的本人财物,除依法应当由其他机关没收、追缴或者责令退赔的,由监察机关没收、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应当退还原所有人或者原持有人的,依法予以退还;属于国家财产或者不应当退还以及无法退还的,上缴国库。
第三十四条第二款 向公职人员及其特定关系人赠送可能影响公正行使公权力的礼品、礼金、有价证券等财物,或者接受、提供可能影响公正行使公权力的宴请、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安排,情节较重的,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严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
第三十五条第(三)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重的,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严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
(三)违反规定公款消费的。
张某退休后违规接受宴请案
(2021年指导性案例第4号,总第4号)
【关键词】
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退休后接受宴请;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
【执纪执法要点】
吃喝问题绝非小事小节,而是关系党在人民群众心目中形象的“大政治”,对退休党员干部也不例外。党的十八大以来,各级纪检监察机关重拳出击,“舌尖上的腐败”得到有效遏制。在持续高压态势下,一些党员领导干部在职期间有所收敛,但在退休后又故态复萌,肆无忌惮接受各种宴请,成为“四风”问题隐形变异的新表现。对于此类问题,一些纪检监察机关在定性处理上产生了分歧,有的认为不宜认定为违纪,有的则认为应从严执纪。我们认为,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是“长期有效的铁规矩”,党员领导干部无论退休与否,都应该严格遵循党规党纪和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从政治上深刻认识违规吃喝问题的危害性,坚持严的主基调,坚决防反弹回潮、防隐形变异、防疲劳厌战,持续释放整治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问题“越往后越严”的强烈信号。
【基本案情及处理结果】
张某,中共党员,某县生态环境局党组成员、副局长,2018年10月退休。2019年1月以来,张某在春节、端午节、中秋节和生日期间,先后10余次接受该县私营企业主王某、李某、赵某等人(均系张某任生态环境局党组成员、副局长期间的管理服务对象)安排的宴请,并饮用年份茅台酒等高档酒水,食用高档菜肴。2021年3月,张某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指导意义】
在本案处理过程中,形成了如下两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张某已经退休,不再具有公职人员身份,其接受私营企业主的宴请不属于“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不宜认定为违纪。
第二种意见认为,张某虽已退休,但仍具有党员身份,特别是曾经担任过领导职务,在当地仍具有一定的影响力,更应带头严于律己,严格遵守党的纪律和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张某的退休时间在党的十九大之后,中央对于严格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毫不松懈纠治“四风”的要求已经非常明确,但其仍然不知敬畏,多次接受退休前管理服务对象的宴请。为严肃党的纪律,应将张某的上述行为认定为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同时,鉴于张某已经退休,不再具有公职人员身份,可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一十一条(廉洁纪律兜底条款)之规定予以定性处理。
经分析,我们同意第二种意见。我们在工作中发现,有的党员领导干部在退休后放松了纪律约束,认为一旦不再担任公职,就可以不再遵守党规党纪和法律法规,随心所欲地接受宴请,甚至实施违纪违法行为。对此,纪检监察机关要始终坚持严的主基调,对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问题毫不妥协、露头就打,持续释放“越往后越严”的强烈信号。
此外,我们在工作中还发现,一些党员领导干部在退休后不仅违规接受宴请,还收受退休前管理服务对象的礼品礼金,有的甚至借助于“攒饭局”等方式,利用原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大搞所谓的“居中协调”,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或者收受请托人数额较大的财物。对于党员领导干部在退休后违规收受礼品礼金的问题,同样应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一十一条(廉洁纪律兜底条款)之规定予以定性处理,并依规依纪收缴其违纪所得;对于涉嫌受贿犯罪或者利用影响力受贿犯罪的,则应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二十七条这一纪法衔接条款的规定,依纪依法予以严肃处理。
【相关条款】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2018年8月18日)
第二十七条 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有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权力寻租、利益输送、徇私舞弊、浪费国家资财等违反法律涉嫌犯罪行为的,应当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一百一十一条 有其他违反廉洁纪律规定行为的,应当视具体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